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招生录取工作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第十七条 学校录取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进行,根据考生投档成绩及专业志愿顺序录取专业。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队,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根据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果考生第一专业志愿未达到该专业的录取分数,再看该考生第二专业志愿是否达到录取分数,依此类推直至最后一个专业志愿。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但又达到学校最低投档分数线的情况下,服从专业调剂者,调整到未录满专业;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第十八条 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或降分政策。第十九条 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获得省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的考生,有艺术、体育方面特长的考生。第二十条 体检标准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体检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除《体检指导意见》规定的条目外,根据学校专业培养的实际要求,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出现以下情况者不录、限录或慎录:(1)色觉异常(俗称色弱、色盲)不予录取医学类及医学相关类专业(考生慎报)。(2)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 4.8 镜片度数大于 400 度的不宜就读医学类专业(考生慎报)。(3)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的不宜就读医学类及医学相关类专业(考生慎报)。(4)斜视、嗅觉迟钝、口吃不宜就读医学类专业(考生慎报)。提醒考生注意:学校招收身心健康,体检符合《体检指导意见》的考生,根据学校专业培养的实际要求,建议残疾考生和肝功不正常及澳抗阳性者慎报医药卫生类专业。新生入校后进行体检,体检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