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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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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
福建省教育厅
本科综合类民办独立学院

录取规则

学院认可并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制定的有关加分政策,专业录取以考生的投档分(高考分+固定照顾分)进行投档。

  第十二条 学院根据各省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实行平行志愿投档录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档比例严格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考试院)确定的比例执行,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105%以内;实行非平行志愿投档录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

  第十三条 普通类录取规则:在各省招生主管部门投档范围内,按“第一专业志愿优先,第二到第六专业志愿平行”的原则进行录取,各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调剂至缺额专业。

  第十四条 录取过程中如出现招生计划无法完成的专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考试院)的有关规定,实施补报志愿或降分录取,直至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完成。我院原则上不录取无填报我院志愿的考生。

  第十五条 艺术类录取办法:

  1、福建省考生报考我院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在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均达到艺术类本科最低录取控制线的基础上,音乐类(音乐学专业)、美术类(产品设计专业)按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表演类(表演专业)按专业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音乐类及美术类综合分计算公式如下:

  音乐类综合分=(考生文考总分+固定照顾分)×30%+考生省级专业统考成绩×2.5×70%;

  美术类综合分=(考生文考总分+固定照顾分)×40%+考生省级专业统考成绩×2.5×60%;

  以上综合分或专业分相同时,按专业分、文化分(考生文考总分+固定照顾分)、语文、综合、外语、数学成绩进行排序。

  2、省外考生报考我院艺术类专业,我院遵循各省招生办规定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如部分省份未明确或由院校自行制定录取规则的,则按以下规则录取:在考生文化成绩和相应专业类别的省级专业统考成绩均达到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线的基础上,在投档范围内,按照省统考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省统考专业成绩相同时,按照文化总分、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单科依次排序,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学院仅以英语作为公共基础外语安排教学。报考外语类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当地招生机构组织的统一外语口试,且成绩合格以上(含合格)。英语和商务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

  第十七条 学院各专业均无男女比例限制。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院根据录取有关要求对其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检,凡不符合录取要求或弄虚作假的,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取消入学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