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在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进行投档录取。
第十九条 在各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第一批本科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按“分数优先”原则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择优录取。当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将依次以考生的高考成绩、高考英语单科成绩的高低进行录取。安排专业时,参考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进行安排。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考生服从专业调剂,调剂到未满额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条 对于江苏省考生,录取时遵循“等级级差”原则,等级之间设2分级差,在考生总分的基础上加上折算分值参与进档后的专业(类)排序。对学业水平测试两门选测科目等级最低要求为A、B。
第二十一条学校各专业皆以中英文教学并重,高考英语单科成绩须达到120分(满分150分)或95分(满分120分)及以上,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办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加分分值适用于投档及专业分档。
第二十三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可正常录取。入学后,学校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