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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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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
浙江省
本科医药类公办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最新颁布的有关文件精神执行,具体招生计划以各省(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计划为准。

  第十三条 按教育部要求,学校招生工作实行“学校负责,省(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按考生德智体美四方面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要求,学校根据教育部等部门联合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其中《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明确“学校可以不予录取”、“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的,我校原则上按不录取执行。

  考生应结合个人高考体检结果合理填报志愿,录取中因考生体检原因造成的退档由考生本人负责。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对不符合体检要求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学校认同并执行各省(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实行院校平行志愿和专业平行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调档比例按当批(段)次招生计划数的1:1执行。实行顺序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调档比例控制在当批次招生计划数的1.1倍以内。

  第十七条 学校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有关规定。

  按院校平行志愿投档方案进档的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结合考生高考体检结果,依次择优录取,专业志愿间无级差分。同分考生排序按照各省(自治区)的规定执行(未对同分考生做统一规定的,总分相同时,则按文化总分高低排序,文化总分仍相同再按单科分数高低。单科排列顺序:理科为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文科为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未被填报志愿专业录取且服从调剂的考生调剂至计划未满额专业录取,未被填报志愿专业录取且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原则上予以退档。“平行志愿”录取结束后,若仍有部分专业未满额,在征得省(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社会公布未完成计划的招生专业和招生人数,进行“征求志愿”录取。若征求志愿后部分专业仍未满额,则按照所在省(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进行降分录取或调整招生计划。征求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按专业平行志愿投档方案进档考生,结合考生高考体检结果,按照所投档专业进行录取,同分考生按照考生位次先后进行录取,考生位次根据考生所在省份排序规定执行。未满额计划由招生主管部门公布,进行再次填报。如在各阶段完成后仍有未完成计划的专业,在征得省招生主管部门同意后,适当扩大比例征求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按顺序志愿投挡方案进档考生,学校录取工作执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关于志愿投档顺序的有关规定。

  江苏省考生录取必备条件要求选测科目的等级是BB及以上,必测科目等级是4C1合格及以上,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规则择优录取。

  浙江省考生须符合所报专业选考科目要求(设有选考科目专业,考生选考科目有一科符合即可报考),高水平运动队招考不设选考科目要求。其余省份考生应按照所属科类填报志愿。

  第十八条 学校公共外语为英语,非英语语种的考生填报志愿时应慎重。

  第十九条 专业报考建议。鉴于专业工作的特殊性,建议报考口腔医学专业的考生为惯用右手考生,建议报考护理学专业的考生身高在158CM(含)以上。

  第二十条 临床医学专业录取后随机分配归属培养学院,按照“统一培养方案”进行培养。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港澳台地区学生的录取工作按照中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办公室的有关规定和安排进行。

  第二十二条 对“三位一体”、“专升本”、“高水平运动队”、“单考单招”、“基层卫生人才定向培养”等类型招生录取工作按照教育部、各相关省(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校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的有关要求及规定的形式进行公布。考生可登录学校本科招生网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