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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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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
陕西省教育厅
专科(高职)医药类民办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考生通过填报志愿统一录取,凡达到所在省、市、自治区录取分数线,且第一志愿填报我校者优先录取。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考生所在省(市、区)录取规定。

  第十三条 录取考生时调档比例执行所在省(市、区)规定,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四条 录取时,优先满足和充分尊重第一志愿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在第一志愿录取生源不足时,将由高分到低分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五条 对进档考生专业安排:按考生志愿先后,考试分数高低排序确定,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无级差要求,如不能满足其专业志愿且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六条 对享受照顾条件的考生,按省、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的规定加分或减分投档的,我校均予以认可。在高考位次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有政策照顾的考生。

  第十七条 在录取过程中,如各专业报考人数与计划严重不平衡,经与生源地省(市)级招生部门协调同意后将对各专业之间的招生计划做出适当的调整。

  第十八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严格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最新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录取考生不限制语种,入校之后我校各专业只开设英语公共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