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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
教育部
本科理工类公办211工程一流学科建设高校

录取规则

  1. 根据在各省(区、市)的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5%以内。

  2. 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3. 进档考生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的情况下,安排专业时按考生的实际考分采取分数优先的原则,不设专业级差,当考生实考分数相同时,依次优先录取有政策加分考生、专业志愿位次靠前和与报考专业相关科目成绩较高的考生(理工类专业参考科目为数学,英语专业参考科目为英语,文史类其他专业参考科目为语文)。未被志愿专业录取且服从调剂的考生择优调剂录取,专业志愿无法满足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4. 对于江苏省考生,要求选测科目等级为A、B,必测科目等级为4C,录取专业时,我校认可江苏省规定的文理科奖励分,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方式,结合考生的专业志愿,择优录取。在分数相同的情况下,依据等级由高到低择优录取,等级顺序依次为A+A+、A+A、AA、A+B+、AB+(A+B)、AB。

  5. 浙江省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必须符合已经公布的2018年各招生专业(类)对学生选考科目范围的要求,录取时按照浙江省级招办公布的录取工作文件执行。

  6. 内蒙古自治区按照“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规则进行录取。即投档考生按计划数1:1的数额内,按专业志愿顺序依高考总分排序录取,若有退档则顺延录取。

  7. 对于加分投档的考生,学校提档时原则上承认省级招办报教育部备案的全国性加分项目,但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条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且加分不得超过20分。在确定录取专业时以考生实际高考分数为主要依据。实际高考分数相当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有加分的考生。

  8. 往届生录取原则同应届生。

  9. “国家专项”、“高校专项”、内地新疆班等招生事宜,依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和本校的招生简章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