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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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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
重庆市
专科(高职)综合类公办

录取规则

  第九条 录取规则:

  1.我校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制定的招生政策,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考生加分、降分条件和出档规定。

  2.对顺序志愿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进档考生,如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按志愿顺序原则择优录取其他志愿的考生。对于平行志愿投档的省(直辖市),所有进档考生皆视为第一志愿进行择优录取。

  3.对报考的专业计划已满且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学校将在缺额的专业中进行安排;对报考的专业计划已满且不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则作退档处理。

  4.进档考生按以下原则确定录取专业:

  (1)优先满足第一专业志愿,按分数高低录取;

  (2)其它专业志愿视为平行志愿,按分数优先原则确定考生录取专业,分数相同时,专业志愿优先;

  (3)专业计划录取不满额时,在服从专业志愿调配的考生中择优录取;不服从专业志愿调配的考生,如所填专业计划已录取满额,作退档处理。

  5.我院各专业均不限制男女比例。

  6.我院各专业录取时,均不限制外语语种,入学后一律学习英语。

  7.艺术类专业录取时,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考试的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为依据,要求文考成绩和专业成绩双上线,投档考生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8.导游专业要求:五官端正,无口吃,男生身高1.6米以上、女生身高1.55米以上。

  9.空中乘务:

  (1)五官端正、体形匀称、身体裸露部位无明显疤痕,无纹身,无明显的“O”型或“X”型腿;

  (2)身高:女生在160以上,男生在170以上。

  (3)无色盲、色弱、斜视,任何一眼矫正视力不低于C字视力表0.5;

  (4)听力不低于5米;

  (5)年龄不超过二十周岁,即1998年7月1日以后出生。

  10.报考我院的考生必须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的要求。

  11.学院录取考生结果的公布渠道为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考生亦可在我院网站中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