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地区: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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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
教育部
本科理工类公办211工程一流学科建设高校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学校认可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小于或等于20分的政策性加分;加分值大于20分的,一律认作20分。

  第十三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批次的投档模式和相关政策,确定调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其中在一本批次(一本、二本合并的省份为本科普通批次)录取时,在学校投档范围内的考生,只要专业服从调剂且体检不受限制,学校将予以录取,不会退档。

  第十四条 在学校调档线内,按照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的原则进行录取,考生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专业级差分。

  第十五条 我校在江苏省录取时,考生学业水平测试两门选测科目等级须达到2B;高水平运动队和艺术类招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要求按江苏省教育考试院的规定执行。

  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分数清”(即不设专业级差分)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在考生成绩相同的情况下,先按专业志愿顺序、再参考相关科目的成绩进行录取。社会与公共管理学院、外国语学院、法学院和艺术设计与传媒学院的专业[设计学类专业(含产品设计、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专业,下同)除外]依次按英语、数学成绩的高低决定取舍;设计学类专业依次按美术、英语成绩的高低决定取舍;其余专业依次按数学、英语成绩的高低决定取舍。

  第十七条 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我校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按照投档成绩择优录取。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十八条 学校参照由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制定学校各专业(类)的体检限制要求。详见我校本科招生网。

  第十九条 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限招英语、德语、日语语种考生(其中英语专业限招英语语种,德语专业限招英语、德语语种,日语专业限招英语、日语语种),其余专业对考生所考外语语种不限。由于学校各专业均有双语(英语、汉语)教学及相关课程使用英语原版教材,请非英语语种的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条 录取时,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我校所有招生专业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二十一条 保送生、自主招生、综合评价录取改革试点、高校专项计划(即农村学生单独招生“励志计划”)、设计学类专业、高水平运动队、优秀运动员免试入学等类型的招生工作按已公布的相关招生简章实行。

  第二十二条 内地新疆高中班、内地西藏班、民族班、国家专项计划(即农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国家民委贫困地区民族专项招生计划、华侨港澳台学生全国联招等类型的招生工作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台湾免试生、香港免试生、澳门保送生的招生工作按照已公布的相关招生简章或教育部的相关要求实行。

  第二十三条 对实行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我校各招生专业(类)的高考选考科目范围以相关省级招办公布的为准。考生在填报高考专业志愿时,本人选报的3门高考选考科目中至少有1门必须符合高考专业志愿对高考选考科目的要求。学生综合素质档案材料的使用办法详见《华东理工大学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使用办法》。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学生,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