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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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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
山东省教育厅
专科(高职)综合类民办

体检标准

  第十二条 男、女生比例不限,无外语语种限制,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和卫生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