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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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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
湖南省
本科师范类公办

收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教材费及各项代收费等费用。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学院按照湖南省发改委、湖南省财政厅和湖南省教育厅核定的标准收费。

  第二十二条 从2015年起,应届毕业生到我省贫困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3年以上(含3年)的,由省财政安排经费给予学费补偿、贷款代偿,连续补偿三年,标准为:本科生5000元/年,专科生3500元/年。

  第二十三条 在德、智、体、美等各方面全面发展、表现特别突出的学生可申报每人每年8000元的国家奖学金。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报每人每年5000元的国家励志奖学金,3%的学生可获得该项奖励。学校设立“徐特立优秀学生奖”,用于奖励在学业成绩、精神文明或社会实践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每人每年2000—4000元的国家助学金,20%的学生可获得该项资助。

  第二十四条 特困生可以凭录取通知书到考生生源所在地教育局资助管理中心办理生源地国家信用助学贷款。学院还设立了学生资助专项经费,通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发放特困学生补助和贫困毕业生就业补贴等方式对学生实施全方位的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