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录取体制,并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管理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北京农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实行“阳光工程”。
第十三条 学校面向全国招生,统筹考虑各省考生人数和生源质量、往年录取率及毕业生就业质量和去向等因素,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年度招生计划及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的为准。学校按照招生计划人数录取考生,不预留招生计划,招生录取工作全部在网上进行,参照各省的生源情况确定我校在当地的提档比例,提档比例控制在100%–120%之间。
第十四条 平行志愿间各志愿同等对待;非平行志愿,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将依次从后续志愿的考生中择优录取。对于进档范围内考生,采取分数优先的原则确定考生专业,专业间无级差。如果考生总分相同,文科考生依次按照文综、语文、英语、数学成绩从高到低排名进行录取;理科考生依次按照理综、数学、英语、语文成绩从高到低排名进行录取。
艺术类专业要求考生美术成绩需高于生源地本科合格线10分,文化课成绩不低于生源地艺术类本科最低控制线,录取按照高考文化课成绩与省级美术类专业统一考试成绩相加总分排名,从高到低依次录取。如果考生总分相同,按专业课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如果总分和专业课成绩都相同,文科考生依次按照文综、语文、英语、数学成绩从高到低排名进行录取;理科考生依次按照理综、数学、英语、语文成绩从高到低排名进行录取。
第十五条 学校在江苏省的录取规则为“先分数后等级”的方法,要求选测科目为:理工类选测物理,文史类选测历史,另一选测科目不做要求。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B+B及以上,必测科目等级要求为4C及以上。对于进档考生,若投档分相同,则按语文、数学2门科目的原始分与附加分之和从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若仍相同,则按选测科目等级高低的顺序择优录取,若还相同,则按4门必测科目等级高低的顺序择优录取。学校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高职(专科)录取按照北京市高会统招政策执行,各专业要求的会考科目及等级按照我校相关规定执行。在会考科目及等级达到要求的条件下,按照高考科目(语文、数学、外语)成绩总分从高到低排名录取。
第十七条 考生所报专业不能满足但服从调剂时,学校将根据各专业的录取情况进行专业调剂,如果考生不服从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八条 学校承认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依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制定的加分政策,在提档以及专业分配时,对有加分项目的考生,只取一项最高分计算。
第十九条 考生的体检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共同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色盲色弱考生限报我校生物技术、生物工程、应用化学、农学、种子科学与工程、园艺、植物保护、农业资源与环境、动物科学、动物医学(含本专科)、园林、风景园林、环境设计(不限色弱)、林学、食品科学与工程、食品质量与安全、包装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类(食品科学与工程,中英合作办学)、自然保护与环境生态类(农业资源与环境,中澳合作办学)、会展经济与管理(本科)、会展策划与管理(专科)、园林工程技术(专科)等专业。动物医学本科专业为五年制,其他本科专业为四年制。
第二十条 学校录取时,各专业不限制男女比例,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
第二十一条 中外合作办学类专业(本科)、高职(专科)专业外语公共课为英语,其他专业不限。
第二十二条 学生转专业按照教育部以及学校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其中中外合作办学类专业在招生时实行计划单列或划分在本科二批B及以下批次的省份(区、直辖市),该类专业录取新生入学后申请转入非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时,高考成绩需达到当年学校在该省(区、直辖市)非中外合作办学类专业(艺术类专业除外)最低录取分数线。
第二十三条 根据学校专业性质和培养目标的要求,学校不录取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的考生。
第二十四条 双培计划招生按照北京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西藏班、新疆班招生政策,按照国家有关文件政策执行。
第二十五条 录取结束后,学校将按照教育部的要求在校园网上公布录取结果,考生可登录学校招生信息网站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