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地区: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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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
山东省教育厅
专科(高职)理工类民办

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普通高职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按山东省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退学学费规定:按鲁政办发〔2008〕65号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