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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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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
湖北省教育厅
专科(高职)综合类民办

录取规则

  录取工作严格按照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教育招生考生院的录取政策和划定的录取分数线执行,遵照德、智、体全面衡量的原则,公平竞争、择优录取。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接受投档。第一次填报志愿的投档考生不足时,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征集志愿考生。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录取,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本校的考生,第一志愿考生不足时,再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以此类推。

  第十条 专业选择遵循考生意愿,各专业录取人数不限,外语语种不限,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一条 特色专业招生要求

  士官生招生要求

  1)志愿从事国防事业,毕业后服从军队分配。

  2)参加2018年全国普通高考招生统一考试的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高考成绩达到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划定的录取分数线。

  3)年龄不超过20周岁(1998年8月31日以后出生),未婚。

  4)政治条件符合义务兵征集政审标准,身体条件符合义务兵征集体检标准。

  5)同等条件下,中共党员、军人子女、烈士子女、优秀学生干部优先录取。

  第十二条 录取结果经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招办)审核后,通过

  省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网站、学校网站等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