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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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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
四川省
专科(高职)师范类公办

录取规则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严格执行教育部及有关省市招生政策和规定,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根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在教育部批准计划招生的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下,实行网上远程录取。按国家或计划招生的省教育考试院相关规定调阅考生的档案,调档比例一般在招生计划的105%以内。

  第十二条 所有专业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新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教学语种。

  第十三条 所有专业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四条 按政策规定加分的考生,以加分后的投档分数排序录取。

  第十五条 按照“专业志愿优先”的录取原则,从高分到低分并参考相关学科成绩录取并确定专业。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按单科顺序及单科分数高低排序:文史类为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理工类为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对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则调剂到其他录取未满计划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第十六条 艺术类专业平行志愿在文化、专业成绩双上线的进档考生,以综合成绩进行排序。综合成绩=文化成绩+专业成绩。

  第十七条 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师范类专业按照《四川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调整四川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根据招生政策和录取标准进行全面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者,一律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 考生可通过省考试院和学校等官方网站查询录取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