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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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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
福建省教育厅
本科综合类民办

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学院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招生工作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依法招生。坚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标准,择优录取的原则,确保招生录取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五条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遵循生源所在省(市、自治区)教育厅和省(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制定关于2018年普通高考招生录取工作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除福建省外考生:参照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发布的招生录取规则进行录取。

  第十七条外语语种:我校仅提供英语语种教学。

  第十八条录取结果将在学院网站上公布,以省考试院公布结果为准。

  第十九条学校根据国家有关招生政策和录取标准对新生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弄虚作假等舞弊现象的,一律取消入学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