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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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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
福建省
本科综合类公办
收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书籍课本费等费用,我校按照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和福建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闽价费【2014】183号)执行收费,受理退费按闽价【2005】费435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书籍课本费等费用,我校按照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和福建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闽价费【2014】183号)执行收费,受理退费按闽价【2005】费435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