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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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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
浙江省
专科(高职)理工类公办高水平学校建设单位(A档)国家级示范现代学徒制试点院校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外语语种要求:无。(学院所有专业的外语教学均使用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第十八条 男女比例要求:无。

  第十九条 身体健康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于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学校可以不予录取”条款的考生,学院将按“不予录取”执行。

  第二十条 按教育部要求,学院招生实行学校负责、教育考试机构监督的原则,根据考生的高考成绩及德、智、体、美等方面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及实行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省、市、自治区投档办法:以考生符合所填报志愿的选考科目范围为前提,根据考生高考总分,实行专业平行志愿投档,直接投到考生所填报的具体学校的具体专业(类)。投档比例为1:1,高考总分相同的考生,依据位次、志愿顺序投档。考生位次根据所有考生高考总分确定,考生高考总分相同时,按文化总分、语文数学总分、数学、语文、外语单科成绩、选考科目单科成绩高低排序,全部相同者为同位次。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单独考试招生投档办法:根据考生高考总分,实行专业平行志愿投档,直接投到考生所填报的具体学校的具体专业(类)。投档比例为1:1,考生高考总分相同时,按职业技能考试、数学、语文成绩高低排序依次录取,全部相同者则全部录取。

  第二十三条 不实行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省、市、自治区录取规则:对于进档考生,依据专业志愿优先的录取规则按照高考成绩从高到低择优进行录取。即:当第一专业志愿不能够满足时,按其第二专业志愿投档,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志愿投档,依此类推;当某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并服从专业调剂,将被随机调录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第二十四条 专业加试要求:无。

  第二十五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投档的考生,在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六条 学院不录取诚信有不良记录或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的考生。

  第二十七条 学院录取通知书签发人为法人代表丁金昌院长。

  第二十八条 录取结果公布渠道:当地教育考试机构公布的录取结果查询渠道、学院招生网录取查询及寄发的录取通知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