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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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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
山西省
专科(高职)师范类公办

录取规则

  1.遵循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按照考生志愿和高考成绩,从高到低、公平、公正、公开地进行录取工作。

  2.拟录取考生的专业确定办法:按投档成绩顺序,分数优先、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进行。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由学校根据成绩调剂到相应专业;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做退档处理。

  3.艺术类专业和体育类专业考生专业成绩须达到山西省普通专科录取最低线,且文化课成绩达到省艺术类和体育类录取分数线,在文化成绩投档线以上,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

  4.运动训练(足球方向)和民族传统体育(武术方向)按体育类录取,只认可省统考体育专业成绩。

  5. 艺术教育专业和美术(书法方向)专业按艺术类录取,招收书法专业考生,只认可省统考书法专业成绩。

  6.舞蹈教育专业和舞蹈表演专业按艺术类录取,招收舞蹈专业考生,只认可省统考舞蹈专业成绩。

  7.表演艺术(声乐与器乐方向)专业按艺术类录取,招收声乐与器乐专业考生,只认可省统考声乐与器乐专业成绩。

  8.环境艺术设计(装饰艺术设计方向)专业和陶瓷设计与工艺专业按艺术类录取,招收美术专业考生,只认可省统考美术专业成绩。

  9.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的考生,按教育部及省市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10.身体状况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