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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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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
福建省
本科综合类公办

收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 学费标准

  一、艺术类专业:8640元/生·学年;软件工程专业:一、二年级5460元/生·学年,三、四年级13000/生·学年;其他本科专业:5460元/生·学年。

  二、闽台合作项目的普通类专业:15000元/生·学年;艺术类专业:18000元/生·学年。学生第三年到台湾合作高校学习,在台湾期间的学习费用,根据双方合作协议执行。

  三、在集美大学就读的少数民族预科生:5040元/生·学年;在其它预科培养学校就读的少数民族预科生,参照教育部民族司委托的预科培养学校学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住宿费标准

  一、集美大学统一安排学生宿舍(不含留学生公寓),根据住宿条件不同,收费标准为550元/生·学年至1300元/生·学年。

  二、闽台合作项目学生赴台湾学习期间,住宿费由台湾合作高校按当年收费标准收取。

  以上收费标准如有调整,按主管部门文件标准执行。退费办法按《集美大学学生缴费管理办法》(集大财[2006] 8号)中的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