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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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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
香港特别行政区
本科综合类公办

录取规则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各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一般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可做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 (1)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

(2)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高考成绩达到当地一本线,符合学校英语单科成绩投档要求的情况下,学校依据考生志愿,按“分数优先”原则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择优录取。一般情况下,总分相同时,优先录取英语单科成绩分高者。

(3)英语单科满分值为150分,须达120分及以上。英语单科满分值为120分,须达到96分及以上。由于香港中文大学(深圳)各专业皆以中英文教学并重,非英语语种考生请慎重报考。

(4) 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的等级要求:对于广东省考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达到C级及以上。

对于浙江省考生,学业水平测试文理科8门及以上科目为A级,其中语文、数学及英语均必须为A级,其余为C级及以上,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均为P级及以上。

对江苏省考生,录取时遵循“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选测科目需达到2A及以上,必测科目4C及以上,技术科目合格。

(5)学校对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办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