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第八条 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等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九条 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或平行志愿)的考生,当第一志愿(或平行志愿)生源不足时,录取其它志愿的考生。
第十条 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录取规则,普通文史类、理工类考生分数相同时,按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依次排序;对于浙江省按投档专业志愿录取;对于江苏省,实行“先分数后等级”的录取规则,即对进档考生先按投档分数排序,投档分数相同时,再按照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排序;对于内蒙古考生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学校认可各省(市、自治区)招生部门有关加分、优先录取和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二条 部分专业录取办法
1.美术学类、设计学类、音乐与舞蹈学类、舞蹈表演(招健美操考生)、舞蹈表演(招体育舞蹈考生)、体育学类专业,执行生源所在省该类专业的投档规则,对进档合格考生按照专业测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专业测试成绩相同,按照高考文化成绩排序;高考文化成绩仍相同时,再按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依次排序),根据考生专业志愿和招生计划择优录取。
2.广播电视编导、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执行生源所在省该类专业的投档规则,对进档合格考生按照文化课成绩与专业测试成绩相加后的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总成绩相同,按照专业测试成绩排序;专业测试成绩仍相同时,再按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依次排序),根据招生计划择优录取。
3.运动康复专业执行生源所在省该类专业的投档原则,对进档考生按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文化成绩相同时,按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依次排序),根据考生专业志愿和招生计划择优录取。
4.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高水平运动队招生的录取办法按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和省有关规定执行。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考生按照综合成绩排序,若综合成绩相同,按照专业成绩排序录取;高水平运动队按照专业成绩排序,若专业成绩相同,按照文化成绩排序录取。
5.国家专项计划招生、地方专项计划招生、河北省公费教育师范生招生、少数民族预科招生录取办法按教育部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部分专业报考条件
1.外国语言文学类、俄语、日语、西班牙语、外国语言文学类(中外合作办学)(翻译)专业考生须参加口试;其中外国语言文学类、西班牙语、外国语言文学类(中外合作办学)(翻译)专业招英语语种考生,俄语专业招英语、俄语语种考生;日语专业招英语、日语语种考生。
2.舞蹈表演、旅游管理与服务教育专业身高要求:男生170厘米以上,女生160厘米以上;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身高要求:男生168厘米以上,女生158厘米以上。
3.报考旅游管理(校企合作培养)专业要求(以高考体检表为准):男生身高175厘米~185厘米,体重90kg以下;女生身高162厘米~175厘米,体重72kg以下,1998年1月1日以后出生,单眼矫正视力不低于C字表0.5;无色盲、色弱;口齿清楚、无口吃、舌短现象;听力正常;牙齿排列整齐,无明显异色;身体裸露部位无明显疤痕(女生:双臂半袖以下部位,从膝盖上10公分处以下部位;男生:双臂半袖以下部位);全身无纹身、无烟疤、无自残型疤痕;无精神病史,肝功能正常,无各类慢性疾病。
4.艺术类专业要求考生文化成绩要达到生源所在省份相应科类和批次的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使用统考(联考)成绩录取的专业要求考生专业成绩达到生源所在省份相应科类和批次的专业合格线,使用校考成绩录取的专业要求考生专业测试成绩本科合格。
5.体育类专业要求体育(理)考生文化成绩不低于310分,体育(文)考生文化成绩不低于330分;考生体育统考成绩要达到生源所在省份相应科类和批次的体育成绩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
6.生物科学、生物技术、生态学、化学、应用化学、药学、科学教育专业不招色盲、色弱考生。
7.音乐教育专业在专科提前批文史类填报志愿,要求考生音乐类(声乐、器乐)专业统考成绩不低于125分,其中器乐只招钢琴、手风琴考生。
8.音乐教育、英语教育、计算机应用技术专科生在附属民族学院上学。
9.其它有特殊要求的专业,其报考条件参见各省(市、自治区)招生部门公布的“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检查,按照《教育部卫生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