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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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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
浙江省教育厅
专科(高职)综合类民办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实行“院校负责,省教育考试院(省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工作严格遵守教育部和省教育考试院(省招办)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坚持按考生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录取具体规则:

  1.根据省教育考试院(省招办)按本批次(段)比例提供的投档名单进行录取。

  2.对于浙江省统一高考和单独考试的进档考生,根据考生考试成绩,按照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总分相同的考生,依据位次、志愿顺序录取。位次在前的考生先录取,位次相同的考生,则志愿顺序在前的考生先录取。全部相同的,则全部录取。

  3.对于其他省份的进档考生,根据专业志愿先后顺序,从高分到低分

  依次择优录取,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其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专业志愿录取,以此类推。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的,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由学校根据分数调剂到相应专业录取,高考成绩无法满足填报志愿,又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处理。

  总分相同的考生,按各省有关规定区分名次,按名次先后依次录取。

  4.专业分数级差:无。

  5.专业加试要求:无。

  第十四条 外语语种要求:所有外语教学语种为英语。

  第十五条 男女比例要求:无。

  第十六条 身体健康要求:严格执行教育部、卫生部联合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无传染病,生活能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