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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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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
浙江省
本科综合类公办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招生录取工作严格遵守教育部、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执行“学校负责,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监督”的录取制度,严格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学校根据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当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生源情况,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为100%-105%,具体比例视各省(市、自治区)情况而定。

  第十八条学校录取的新生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九条考生身体健康要求按教育部等部门联合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的规定执行,其中《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明确“学校可以不予以录取”、“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的,我校原则上按不录取执行。按专业大类招生的考生,专业分流时,不得分流至受限专业。

  考生应结合个人高考体检结果合理填报志愿,录取中因考生体检原因造成的退档由考生本人负责。学校在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学校外语公共课为英语。部分本科专业对除浙江省、上海市以外的考生设英语单科成绩要求:

  (一)英语专业要求105分(含)以上;

  (二)艺术类本科专业要求60分(含)以上。

  上述外语单科成绩按总分150分计,具体按各省(市、自治区)普通高考实际外语单科总分等比例换算。录取中因考生单科受限原因造成的退档由考生本人负责。

  第二十一条学校认同并执行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二条学校执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关于投档的有关规定。

  (一)浙江省、上海市:同分考生按照考生位次先后进行录取,考生位次根据考生所在省份排序规定执行。学校对面向浙江和上海的招生专业(专业大类)设定选考科目要求,考生所填报的专业(专业大类)志愿须满足该专业(专业大类)选考科目要求。考生选考科目与填报专业不符的,学校均予以退档处理,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浙江省执行专业平行志愿投档方案,对进档考生,按所投档专业(专业大类)进行录取。

  上海市执行专业组平行志愿投档方案,对进档考生,按专业组投档结果分别进行专业录取。对未能满足所填专业志愿的进档考生,且服从专业调剂的,将其随机调录到考生所投档的专业组内录取未满计划的专业,不符合未满计划专业报考条件的,原则上予以退档。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予以退档。

  (二)其他省份:进档考生专业安排办法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后按专业志愿顺序安排专业。同分考生,排序按照各省(市、自治区)的规定执行(未对同分考生做排序的,总分相同时,则按文化总分高低(剔除加分),文化总分仍相同再按单科分数高低。单科排列顺序:理科为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文科为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对未能满足所填专业志愿的进档考生,且服从专业调剂的,将其随机调录到录取未满计划的专业,不符合未满计划专业报考条件的,原则上予以退档。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予以退档。

  其中江苏省考生录取规则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为准,按照“先分数后等级”择优录取。当投档成绩相同时,选测科目等级高者优先,如仍相同,再按单科顺序及分数高低依次录取,文科按语文(不含附加分)、数学、外语排序,理科按数学(不含附加分)、语文、外语排序。内蒙古自治区考生录取以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公布的为准,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

  第二十三条学校在浙江省的“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录取规则按照《嘉兴学院2018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按照《嘉兴学院2018年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学校录取结果将按照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要求及规定的形式进行公布。考生可登陆学校招生网站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