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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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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
云南省
本科师范类公办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 “投档批次” 优先的原则。第一批次投档到学校的考生,视为“学校第一志愿” ;第二批次投档到学校的考生,视为“学校第二志愿” ;依次类推 。我校将按投档批次的先后顺序录取。对投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根据投档批次,按“分数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并依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顺序择优录取,专业志愿之间无分数级差。若所报专业计划已满,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满的专业;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二条 体育、音乐、美术专业须参加考生所在省(市、区)组织的专业统一考试。艺术类书法学专业需参加楚雄师范学院组织的专业考试,我校认可其成绩。体育专业优先录取女生,音乐、英语专业优先录取男生,其他专业男女生比例不限。

  第十三条 对边疆少数民族、烈士子女等同等条件优先录取的考生具体参照《云南省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对加分或降分投档的考生,按所在省(市、区)招考办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我校预录取的考生,经各省招考办审定后,学校按考生所填地址寄发录取通知书。考生凭通知书办理相关手续。不按时到校报到注册的新生作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以虚报、隐瞒、欺骗等违规手段取得录取资格的考生,一经查出,取消入学资格,若已取得学籍的取消学籍。

  第十六条 体检:录取的新生报到入学后,学校统一安排体检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