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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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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
江西省
本科师范类公办

录取规则

  第九条 总原则:招生录取工作按照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政策法规及各生源省有关文件精神执行。对所有进档考生,根据本人专业志愿及我校招生计划,按分数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在总分相同情况下,结合考生学业评价和综合评价情况,对省级优秀学生、思想政治突出、文体等方面有突出特长、相关考试科目成绩特别优秀的考生优先录取。

  第十条 除分专业招生计划中特殊注明的专业外,原则上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新生报到注册后所涉招生专业录取考生不满25人的,学校可将已录取学生先行告知后再调剂到同层次相应专业学习。

  第十一条 各专业均无面试加试和分数级差要求。

  第十二条 所有招生专业对男女生比例不作要求。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要求,审核考生体检信息,体检达不到录取标准的考生,予以退档处理。

  第十三条 符合加分或降分条件投档的考生,按生源省招生主管部门之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录取方式:

  1、艺术类考生需参加省级专业统考成绩合格,并达艺术类相应层次文化省控线,按专业成绩由高至低录取。如专业成绩相同时,按文化成绩(不分文史、理工)从高到低依次录取。

  2、体育类考生需参加省级专业统考成绩合格,并达体育类相应层次文化省控线,按专业成绩由高至低录取。如专业成绩相同时,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