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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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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
湖南省
本科师范类公办

录取规则

学校的招生录取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教育部、湖南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实施。

  第十八条 我校根据各省(市、区)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不超过我校在该省(市、区)招生计划数的110%。湖南省各科类提档比例不超过相应科类招生计划数的105%。

  第十九条 我校认可各省(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规定,按各省(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提供的投档成绩(含全国性高考加分)提档,并按照投档成绩进行录取和专业安排。对进档考生的录取采取分数优先的原则。即以投档成绩为依据(湖南省内艺体类考生以专业成绩+文化成绩的总成绩为依据),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其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专业志愿录取,以此类推。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将考生调剂录取到其他缺档专业,否则作退档处理。所有专业调剂考生的优先级低于其他考生。

  进档考生若出现投档成绩同分(湖南省内艺体类考生专业成绩+文化成绩的总成绩同分)的情况,按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排序规则为:

  普通考生:语文、数学、外语;

  艺体考生:专业总分、语文、数学、外语。

  第二十条 参加我校组织的湖南省外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并获得成绩合格证的考生,在符合生源所在省招生主管部门录取要求的前提下,按综合成绩(综合成绩=高考文化分×30%+校考专业分×70%)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并结合专业志愿择优录取,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其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以此类推。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将考生调剂录取到同一科类其他缺档专业,否则作退档处理。若综合成绩相同,则优先录取专业成绩高的考生;若综合成绩和专业成绩均相同,则按文化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排序规则为:语文、数学、外语。

  第二十一条 对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我校录取原则按相关省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录取结果将按照教育部有关要求及规定的形式进行公布。考生可登陆本省(市、区)招生考试网站或我校招生信息网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