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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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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本科财经类公办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坚持区域协调发展,努力促进教育公平的原则,综合考虑区内区外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人数报名总量的比例、生源质量和学校近几年计划编制情况等因素,合理制定分省分专业计划。

  第十三条 新疆财经大学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的为准。

  第十四条 新疆财经大学录取批次按招生计划类别分为本科一批次、本科二批次。其中汉语言2个专业、民语言4个专业、民考汉5个专业、双语班1个专业将继续在本科一批次招生。(详见《2018年招生与考试》)

  第十五条 新疆财经大学对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各类招生计划均实施远程网上录取。

  第十六条 我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择优录取的原则;充分尊重新生考生志愿的原则。全面考核考生的思想政治表现和身体健康状况,对残疾考生执行国家有关政策。严格执行教育部、自治区招生委员会有关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录取过程中,自觉接受各省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七条 考生必须达到本省普通本科录取分数线。考生录取时志愿优先,各志愿无分数级差。

  第十八条 我校投档比例为当地招生计划数的100%,在此范围内,由我校根据高考成绩、专业志愿、考生的综合素质以及相关单科考试成绩等情况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国际商务专业学生入校后外语授课语种为英语;汉语言考生录取英语专业要求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100分;录取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要求英语单科成绩不低于95分;录取汉语国际教育专业要求语文单科成绩不低于100分(民考汉考生语文单科成绩不低于100分)。

  第二十条 考生必须有新疆财经大学报考志愿,为保证生源质量,不降分录取。

  第二十一条 在内地省区招生录取时,必须征得考生本人同意后,才可线上调剂录取,否则一律不调剂录取。内地省区招生计划如无法完成,调回新疆完成。

  第二十二条 若变更计划,必须经我校招生领导小组审定后,报请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少数民族地区考生和享受照顾政策的考生,根据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有关规定予以照顾,照顾幅度依照当地招办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新疆财经大学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高水平运动员专项测试合格者,我校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择优录取。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民汉双语翻译人才培养计划性别比例要求按照当年的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七条 我校在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内,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招生期间适当调整招生人数并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