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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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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
天津市
专科(高职)体育类公办

体检标准

  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学院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

  运动训练专业、运动训练(足球、轮滑)专业、体育保健与康复(体能训练)专业的考生身体状況有以下情形者不予录取:

  1.面部畸形;

  2.四肢不健全或有生理缺陷;

  3.口吃、声带病变或口腔有生理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