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地区: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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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
福建省教育厅
专科(高职)综合类民办

就业情况

  第九章 毕业与就业

  第十四条 完成专科学习任务、成绩考核合格者,由学院颁发《普通专科毕业证书》;经职业技能考核合格者,颁发省劳动人事部门签发的《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第十五条 学院设有毕业生就业服务指导中心,专门负责毕业生的就业推荐和安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