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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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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
重庆市教委
专科(高职)综合类民办现代学徒制试点院校

录取规则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遵循德、智、体、美全面衡量,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录取考生。

  (一)录取顺序。实行顺序志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优先录取第一志愿填报我院的进档考生,如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录取非第一志愿上线考生;实行平行志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执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规定。

  (二)录取专业确定办法。按照志愿优先原则安排专业;对报考的专业计划已满且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可调配到其他缺额专业录取。投档成绩相同时,比较相关科目成绩(文史类考生比较“语文+外语”的总分,理工类考生比较“数学+外语”的总分)确定专业。

  (三)对于符合国家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的加分和降分条件且报考我院的进档考生,按加分或降分后的总成绩顺序排列,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四)艺术类(美术)专业认定。按各省(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统考成绩,文化成绩总分和专业成绩总分均达到省(直辖市)划定录取分数线的,我校按专业成绩排名,全面考核,择优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排名,择优录取。

  第十条 体检要求。考生必须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

  第十一条 各专业外语语种不限,但新生入学后公共外语为英语。

  第十二条 各专业原则上不限制男女生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