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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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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
湖北省
本科师范类公办

录取规则

学校各专业招生计划的编制以社会人才需求、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为主要依据,由招生办公室提出建议方案,经招生委员会审定,并报湖北省教育厅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招生计划通过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根据教育部要求,学校录取工作实行“学校负责、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监督”的体制,按考生高考综合成绩,结合德智体美考核,公正选拔,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录取工作在湖北省招生委员会领导下,按湖北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统一部署,实行远程网上录取。

  第十四条 录取要求:我校不设置男女比例限制,不限制考生应试外语语种。

  第十五条 学校的调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计划数的120%。有特殊情况的,执行招生省份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十六条 学校调档后,按照考生投档成绩排序,依据分数优先,遵循考生报考的专业志愿顺序,结合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数安排录取专业。若考生分数排序较低,又不服从专业调剂,录取时将作退档处理。

  第十七条 学校执行国家规定的加、降分政策,认可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加、降分以后形成的特征分,并作为录取和安排专业的成绩依据。

  第十八条 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办法:凡报考我校绘画、音乐学、广播电视编导、美术教育、视觉传播设计与制作、音乐教育、体育教育、社会体育等专业的考生,在文化、专业成绩均达到生源省份划定的控制分数线后,均按照生源省份公布的投档成绩计算办法,以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

  第十九条 录取体检标准以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为基本依据,同时兼顾教师职业需要。新生报到时要进行全面体检复查,凡体检结果不合格者,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体检结果与高考体检表严重不符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