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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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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
江苏省
专科(高职)医药类公办

招生政策

(一)按教育部要求,执行学院负责、省考试院监督的录取体制,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阳光招生”。我院根据所在省(市)划定的录取分数线及阅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择优录取。

(二)对于进档考生,以“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为原则录取,即在从高分到低分排序的前提下,再按专业志愿先后进行录取。

招生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