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地区: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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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
山东省
本科师范类公办
收费标准
第二十九条学费标准:执行山东省物价局标准。
第三十条退费规定:学生因故退学或受校纪处分开除学籍的,其退费规定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学费标准:执行山东省物价局标准。
第三十条退费规定:学生因故退学或受校纪处分开除学籍的,其退费规定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