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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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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
湖北省教育厅
本科财经类民办

录取规则

学校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计划进行本、专科招生。

  第十二条 学校收费按当年湖北省物价局核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学校按照各省(市、区)划定的批次和资格线进行录取,录取分数根据各地生源情况适当上浮。

  第十四条 艺术类招生录取原则:美术设计类专业承认所在省统(联)考成绩,不再单独组织校考,在执行各省(市、区)相关录取政策前提下,实行专业成绩优先录取原则。摄影类专业有统(联)考的省份,认可统(联)考成绩,没有统(联)考的省份,承认校考成绩,实行文化过资格线,按照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原则。

  第十五条 学校调阅档案比例按生源所在省(市、区)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招生时不受外语语种限制,但新生入校后一律用英语组织外语教学。

  第十七条 在非平行志愿录取中,生源充足的情况下,我校原则上不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八条 进档考生专业安排,学校尽可能满足考生第一志愿。若因招生计划限制,不能满足第一专业志愿而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由学校依次调剂到其他志愿所报专业。

  第十九条 对符合国家优录政策的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条 对考生健康状况的要求,按当年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