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地区: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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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本科医药类公办
精神医学
专业介绍
精神医学专业(五年制)简介
一、专业概况
学科门类:临床医学(二级学科:精神病与精神卫生学)
专业名称:精神医学
专业代码:100205TK
授予学位:医学学士学位
标准学制:五年
二、培养目标
培养具有宽厚扎实的医学基础知识、精神医学专业知识和临床诊疗技能,能够在各级医疗部门、精神卫生机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机构、卫生行政管理机构和科研院所、各级各类教育和培训机构从事精神医学、临床心理学及心理咨询与治疗工作的高级应用型人才。
三、主干学科和专业核心课程
1.主干学科:基础医学、临床医学、精神病学、心理学
2.专业核心课程:
系统解剖学、组织胚胎学、生理学、生物化学、病理学、药理学、病理生理学、诊断学、内科学、外科学、妇科学、儿科学、预防医学、神经病学、发展心理学、心理咨询与治疗学、精神病学基础、临床精神病学
四、考核、毕业与学位授予
1.成绩考核:所有课程均应考核,分为考试、考查两种形式。课程考核采用过程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学分,并按《包头医学院普通高等教育学籍管理条例(试行)》有关规定,计算绩点确定学习质量上的差异。
2.毕业考试:第10学期末,分为理论综合考试(内科学占20%、外科学占20%、妇产科学占10%、儿科学占10%、精神病学占40%)占40%,临床基本技能客观结构化综合考试(OSCE)及计算机模拟病例考试(CCS),考核内外妇儿精神科基本技能占30%。实习期间的出科考试加日常考核占30%,共同构成毕业考核成绩。
3.学生完成全部学业课程并且考核合格,达规定毕业最低总学分230学分,其中必修课最低154学分,选修课最低24学分(公共选修课最低14学分、专业选修课最低10学分),课外实践最低4学分,符合学校毕业的有关管理规定者准予毕业。按照《包头医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位授予条例(试行)》的规定,达到授予学士学位要求的,授予医学学士学位。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2017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