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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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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
山东省
本科政法类公办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山东政法学院招生录取规则严格按照教育部和山东省招生委员会、省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山东政法学院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本科、专科招生的常设机构,在学校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规章,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学校采取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方式开展录取工作,实行“学校负责、招考院监督”的录取体制,按照“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选拔优秀新生。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各省的志愿设置及投档录取原则录取,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接受投档,第一次填报志愿的投档考生不足时,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征集志愿考生。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录取,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本校的考生,第一志愿投档考生不足时,再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以此类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学校在山东省外的招生计划,录取批次以各省公布的批次为准。在山东省内的本科招生计划共分两个录取批次:监狱学专业为本科提前批录取,其他本科专业为本科批录取。对于进档考生,学校在分配专业时按“专业志愿清”原则进行;若未被相应专业录取,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由高分到低分,根据缺额专业计划,参考考生志愿情况和相关科目成绩,调剂录取到未满专业;若未被相应专业录取,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予以退档。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经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核准备案、加盖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名单填写录取通知书,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

  第十九条 录取结果将通过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渠道和我院招生信息网及时公布,请考生注意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