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地区: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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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
四川省教育厅
本科语言类民办独立学院

录取规则

录取规则

  1.严格按照教育部及相关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2.对实行非平行志愿的省(直辖市、自治区),学校首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院且高考成绩达到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的进档考生;若第一志愿录取未满额,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依次类推,对非第一志愿进档的考生只能录取到第一志愿未满额的专业。

  3.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按分数优先且兼顾专业级差(专业志愿分数级差设定为“3、2、0”,即专业1、2,2、3志愿之间的级差分别为3分、2分,其它专业志愿之间级差为0分)的原则,在同等情况下着重参考外语、语文成绩进行择优录取。所报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填有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根据学生专业志愿意向进行调整,调剂到其它缺额专业并择优录取;对不能满足所报专业志愿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4.凡符合国家及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的加分和降分条件,经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投档给我院的考生,对其加分和降分予以认可并择优录取。

  5.对省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学科竞赛获奖者及有文艺、体育特长的考生,在同等情况下予以优先录取。

  6.各专业不限男、女生比例,不限外语应试语种。

  7.口语加试要求:报考我院外语类专业的考生原则上须参加并通过当地招考部门组织的外语口试(考生所在省份招考部门不组织外语口试的除外)。

  8.体育类专业的录取原则:我院体育运营与管理专业招收参加体育类专业高考的考生。考生参加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统一组织的体育专业考试和文化考试,成绩达到规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学校根据考生志愿,四川省按体育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进行择优录取,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按当地教育考试院(招办)关于体育类招生录取要求进行。

  9.江苏省录取原则:普通类专业选测科目等级为CC,必测科目等级为4C;进档后排序规则为“先分数后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