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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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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管部门:
山西省
本科理工类公办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招生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三条 对进档考生按分数优先的原则进行专业分配,专业间无分数级差。对符合国家政策,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的规定加分投档,录取时以实际考分为准。若总分相同的考生,理工类依次以数学、外语、理科综合单科成绩的高低顺序录取,文史类考生依次以语文、外语、文科综合单科成绩的高低顺序录取。

  第十四条 江苏考生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录取办法。录取时,采用高考成绩为基准成绩,按照分数优先原则进行专业分配;高考成绩相同时,参考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排序,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内蒙古考生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

  第十六条 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和具体规定确定提档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

  第十七条 中外合作办学(环境工程专业)只录取有专业志愿的考生。

  第十八条 英语、计算机类专业只招收英语考生。其它专业提供英、日、德的外语教学。

  第十九条 艺术类专业的录取原则:文化成绩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艺术类本科相应批次录取控制线;根据艺术省统考或联考成绩从高到低录取。若专业成绩并列,则按文化课成绩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的录取原则:文化成绩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类本科相应批次控制分数线后,按体育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若专业成绩并列,则按文化课成绩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